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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需要关注哪些风险性的点

2019-09-26   浏览:人次

  随着卓然近年来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日益增多。专利技术等作为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面临着周期长、资金投入、技术未知等风险。签署技术合同是明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最有效途径。签署技术合同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技术的内容和要求

  提供可操作检验的具体标准(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验收),验收的方式可以选择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测、鉴定会议等。对于需要进行特定行政申报才有市场价值的技术,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通过审批作为技术开发完成交付的前提。

  对无形资产的技术成果,可以具体约定成果的载体(如应用到设备上等)。

2、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约定提成等方式(《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鉴于技术开发通常周期较长,建议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条件应考虑到开发进度、工作推进、质量保障等多种因素。

3、技术开发失败风险

  以往案例显示,由于对合作方技术能力审查不足导致技术开发失败,企业损失近亿元,法院判决该风险属于企业投资风险而非合作方欺诈。因此,对合作方的技术能力的审查、带开发技术的可行性研究尤为重要。

  建议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的条款;技术合同已签订的,建议根据实际开发进展签署补充协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若技术可能开发失败而双方无约定风险承担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4、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建议协议各方自行约定,对于在技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开发所得到的成果最好也在合同中明确,以避免纠纷。

  无约定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委托人可免费实施且享有优受让权(《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享专利申请权(《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之前转让(《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5、专业术语

  独家许可(排他许可),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享有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在这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其专利的权利。

  独占许可,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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