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企业培育 | A01 | 对孵化毕业企业和孵化机构,给予资助。 | 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孵化机构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孵化毕业企业或孵化机构。 2.孵化企业毕业时间符合资助规定年度。 3.企业若由于满足孵化毕业条件中融资额条件毕业的,则与A05不重复资助。 |
1.企业营业执照。 2.孵化毕业企业的毕业编号。 3.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备案表。 |
A02 | 对区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 | 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区政府委托的实施单位。 2.申请资助需事先得到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同意。 |
1.活动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活动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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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资助。 | 给予2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1、企业营业执照。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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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 | 对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上年度营收增长率不低于10%。 |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年度的前三年提交至税务部门的税务报表。 3.企业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和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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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2亿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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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年度营收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科技金融 | B05 | 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 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给予事后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工商变更记录。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投资机构的投决会决议。 5.银行到账凭证。 6.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
B06 | 对获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 对符合融资担保机构及银行要求,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企业担保费50%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贷款额的2%,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担保贷款,且该担保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或持有有效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提供。 |
1. 企业营业执照。 2.担保协议及担保贷款协议。 3.担保费发票。 4.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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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 | 对企业获得首次银行贷款,在贷款结清后,给予资助。 | 按该笔贷款在申报周期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首笔银行贷款,且在申报周期内结清。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3.首次贷款业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还本付息凭证。 |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
科技金融 | B08 |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助。 | 对为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已完成股改。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工商变更证明。 3.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的股改服务协议。 4.与协议相对应的费用发票及支出凭证。 5.费用明细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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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 | 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7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已在新三板或N板挂牌。 |
1.企业营业执照。 2.《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或《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科技创新板挂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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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 对企业首次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获得受理,给予1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3.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的受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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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 鼓励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建立企业专利联盟(集团内部联盟除外)。 | 对联盟建立专利池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10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专利联盟牵头单位,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专利池费用包括:入池评估、分析费用、培训费用。 |
1.企业营业执照。 2.专利池清单。 3.交叉许可协议。 4.发生费用的支出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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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 对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专利联盟开展评议、专利导航的,给予资助。 | 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符合国家总局《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 |
1.企业营业执照。 2.开展专利评议或专利导航的合同。 3.专利评议或专利导航报告。 4.发生费用的支出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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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 对获得国家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资助。 | 给予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 1.企业营业执照。 2.获得国家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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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
科技人才 | D14 | 对聘用高级专家、优秀青年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 | (一)高级专家。 对聘用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发达国家院士、中国两院院士、经认定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外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技术负责人、世界100强国外公司的首席技术官等高级专家的单位,给予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优秀青年人才。 1、对聘用经认定的国家级海外杰出青年人才、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等的单位,给予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2、对聘用经认定的上海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国外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等的单位,给予单位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上述奖励类别,每聘用1人给予单位相应档次的支持,但一个单位年度所获支持上限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 2.单位所聘用的人才须在本单位发生工作或服务关系1年以上(高级专家属于柔性聘用关系的,每年累计在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高级专家。须为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克拉福德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以及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认定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国外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技术负责人,世界100强国外公司的首席技术官等; 4.优秀青年人才。须为(1)经认定的国家级海外优秀杰出青年人才、国家“青年拔尖人才”;(2)国外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德国洪堡基金、日本学术振兴会、欧盟玛丽居里等科学技术类国外奖学金获得者。 |
1、聘用高级专家、优秀青年人才的劳动合同或服务聘用协议(高级专家属于柔性聘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需共同提供每年在本单位累计工作不少于3个月的承诺书)。 2、对应相关类别,分别提供个人荣誉证书、入选奖项、国外重大基础设施技术负责人和世界100强外国公司首席技术官任职文件,奖学金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国外重大基础设施技术负责人和世界100强外国公司首席技术官需与申请单位有5年以上的合作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技术项目合作协议、发表的文章等,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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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 对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计划和在国际顶级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的青年人才给予一定资助。 | 对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计划的个人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本年度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研究生、博士后(第一单位的第一作者),一次性给予青年人才10万元支持。 | 1.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 2.人才须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3.发表Nature, Science杂志文章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在张江示范区。 |
1、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荣誉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2、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文章的首页和重要科学发现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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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E16 | 对以区区联动、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军民融合等各种方式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给予资助。 | 按已发生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其中:生物医药领域的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总投资的80%。已开始运营生产。 3.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4.项目须具有自主且创新型强、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方案。 5.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登记和表述应一致。 |
1.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含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总体目标、科技攻关(技术研发)目标、产业化目标(含市场应用情况、主要客户)、主要建设内容、实施周期、总投资、新增投资、效益及示范带动作用等完成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产业化成果、奖励、鉴定、查新等证明材料。 6.第三方评测、用户评价与反馈等报告。 7.项目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合同。 8.环保、消防等部门竣工验收批复。 9.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E17 | 对企业在研发、生产中发生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助。 | 资助额不超过总投入的1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请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企业,改造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符。 2.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主要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投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支出。 3.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当年度的市经信委《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4.项目基本完成项目建设,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5.改造领域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
1.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含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造项目基本情况,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改造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组织、准备情况,技术、经济级社会效益情况,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总结评价等。 2.企业营业执照。 3.技改项目备案及变更证明文件。 4.环保、消防等部门竣工验收批复。 5.设备清单差异对比说明。 6.技术佐证材料(专利、第三方检测、查新、用户使用意见等)。 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示范应用 | F18 | 对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或近零排放试点,给予资助。 | 一次性支持5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范围内的机构,且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或近零排放试点申报创建的单位。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已获批创建;获批建设近零排放试点。 |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已获批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证明文件。 3.已获批建设近零排放试点的证明文件。 |
F19 | 对应用原创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单位,给予资助。 | 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使用方,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或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为市经信委评定的装备或产品。 3.装备或产品已交付使用。 |
1.企业营业执照。 2.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或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采购合同。 3.已支付采购金额的支出凭证和专项审计报告。 4.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或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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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 |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资助。 |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支持1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支持5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首次获奖。 |
1.企业营业执照。 2.获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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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 |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资助。 | 支持2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首次获批。 |
1.企业营业执照。 2.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3.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时的建设方案。 |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开放合作 | G22 | 21.对于获得FDA、EME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资助。 | 给予2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已完成相关认证。 |
1.企业营业执照。 2.认证证明材料。 |
G23 | 对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知名会展予以支持。 | 支持参展费的50%,参加多个会展的企业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在张江示范区内; 2.知名展会包括:美国拉斯维加斯电子展;美国高德纳全球外包峰会;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BIO(美国)全球生物技术大会;德国杜赛尔多夫医疗器械展;西班牙世界移动通信大会。 3.参展费包括: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企业工作人员往返交通费。 |
1.企业营业执照。 2.参展合同及参展成果文。 3.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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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4 | 对落实国家部委、上海市政府要求与外省市开展的战略合作,张江示范区企业在长三角示范区、兰白试验区、大连高新区等地建立研发机构或上述区域的企业在张江示范区建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支持。 | 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事后一次性支持3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事后一次性支持500万元。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为研发机构的控股股东。 2.研发机构包括: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 |
1.企业营业执照。 2.认定为研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3.申报主体是研发机构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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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功能集聚 | H25 | 对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等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 最高资助4000万元。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机构。 2.区政府同意给予支持。 3.项目投入包括:建设经费(改造装修费、机房建设费、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或开发费、托管租赁费);运营经费(场地租赁费、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费费等)。 |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引进机构的相关协议或文件材料。 3.区政府同意给予支持的文件。 4.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 5.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6.场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