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录,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登记费用是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和本地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最高补贴费用以80O元为限。
第四条 本市公民或法人申请登记费用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和证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二);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或本市代理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据;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本市的户籍证明;
5.本市法人单位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和证书费资助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
第六条 本市公民或法人可通过本市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单位办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和证书费资助的资金由上海市科委专款拨付。
第八条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版权局指定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为资助经费的结算机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单位每半年向结算机构结算一次。(结算机构联系电话64832747,地址:钦州路168号7O6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凡持有2001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均可申请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委负责解释。
还不清楚?
我要咨询在线顾问
清楚了
我要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