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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9-07-02   浏览:人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松知局﹝201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战略纲要,助推G60科创走廊建设,规范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江区局负责本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试点企业试点期为1年,示范企业示范期为2年,以评审认定之日为期间起算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请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拥有2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实用新型专利视同于1件发明专利);

(三)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5%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四)建立技术开发与专利申请、维权、实施、保护等工作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经常性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全员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七)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行为;

(八)最近一年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80%。

第四条申请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拥有3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实用新型专利视同于1件发明专利);

(三)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四)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设置专利管理部门,配备有1名以上取得专利工作者证书的工作人员。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六)经常性开展专利知识宣传和培训,全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

(七)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行为;

(八)最近一年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验收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企业在试点、示范建设期结束后,向区局提交书面的验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区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评估工作。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第六条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验收内容:

(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情况;

(二)工作人员获得经认定的专利工作岗位证书情况;

(三)企业专利管理、保护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四)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年度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企业员工培训率等增长情况。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申报专利工作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不超过1500字的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近两年纳税证明和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五)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已申请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六)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七)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专利工作示范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不超过2000字的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近两年纳税证明和最近一年财务报告;

(五)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已申请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六)一名以上专利工作者证书;

(七)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

(八)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区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

第五章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扶持方式为后补助,企业通过验收评估后得到相应经费扶持。

第十一条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为10万元,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为20万元。

第十二条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一)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扶持资金100%、80%、6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资金补助。

(二)对于“优秀”等次的试点企业优先认定为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对于“优秀”等次的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局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

(二)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四条已认定为上海市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上一级相关专利工作荣誉或资格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或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且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及以上层级的专利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和资格认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松江区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松知局„201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松江区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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