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长宁区《关于深入服务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力推动和服务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三条(职能部门)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联合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策申报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企业的创新项目和成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张江项目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张江项目申报,对获得张江立项的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二)市、区创新资金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科委立项的市级创新资金项目,区级财政按承诺给予匹配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对获得风投的区级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对列入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承担项目经费,区级财政给予25%-50%的匹配资金支持,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对院所与企业合作,经市科促会“联盟计划”和“助推计划”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四)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匹配扶持政策。对市经信委立项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累计匹配扶持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申请的匹配扶持金额最高300万元。
(五)市、区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扶持政策。对市级小巨人(培育)工程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后补贴支持,其中市级小巨人项目最高扶持150万元,市级小巨人培育项目最高扶持100万元。区级小巨人给予50万元的扶持。
(六)创新成果奖励政策。对企业获得国家/市级发明创造奖、科学技术奖等,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奖励;对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评估为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武器装备承制、科研生产许可等国家级军工类资质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发明专利奖励和企业奖励政策。对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第七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研发合作和专业人才培养,对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专利工作人才资质认定资助。鼓励单位从事专利工作的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取得专利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获证当年度给予所在单位1000-4000元/人的资助。
(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补贴。鼓励企业对外开放自有研发检测平台,对新纳入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体系的,区级财政参考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匹配支持。对本区中小微企业用户申请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八条(推动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建设,经绩效评估或评审认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三化”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评估(众创空间品牌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培育)的众创空间,区级财政按照市级要求给予匹配资金支持。
(二)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奖励政策。对每年通过绩效评估的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每年通过绩效评估的众创空间经营管理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扶持。
(三)试点示范园区(基地)扶持政策。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对经市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经考核,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九条(应用要求)
(一)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通过相关途径另行商议。
(三)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至政策实施前,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予以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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