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G60科创走廊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1.有序组织各类企业复工。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序组织各类企业复工,为企业协调解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物品采购,对涉及公共场所或劳动密集型、采购负担较重的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根据企业原材料采购、货物运输等急迫需求,加紧协调保障。做好主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
2.保障重点企业产能。支持抗击疫情的相关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及时复工、投产,协调安排其融资、物资运输等各方面的需求。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除市级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以外,对口罩等重点紧缺应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另给予1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根据防控物资急需目录,动员有条件的企业复产、扩产、民用转医用等并予以补贴,涉及相关资质的,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快审批速度。
3.给予重点企业专项奖补。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重点企业,包括保障应急物资的重点企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重点企业、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按照贡献情况予以表彰,并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4.给予重点企业人才补助。在防控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在享受“1+10”人才政策时,企业认定在原基础上提高一档,并优先落实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薪酬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对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区重点扶持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新增1500万元援企抗疫人才薪酬扶持专项基金,新增5000个租房补贴名额,对复工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900元/人。
5.便利防疫物资通关。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要求,全力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通关保障,做到“零延时”通关。落实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等政策,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二、开展援企稳岗行动
6.部分返还失业保险费。对2020年继续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50%。对符合浦南地区稳岗政策企业,按吸纳就业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的社保补贴。
7.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2020年起,职工社保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8.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9.提高企业职工培训补助。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最高可享受100%的补贴。
10.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11.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三、强化金融支持
12.扩大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协调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协调各银行机构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的,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实行低成本利率和费用减免,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内重点企业2020年1月1日后生效的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将给予贴息支持。
14.优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全额予以补贴。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若出现不良贷款损失,提高政府对银行5%的风险补偿。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15.提供保险优惠。协调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
四、加大对困难企业帮助扶持
16.落实税收优惠。落实国家、市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17.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18.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2-3个月的租金减免。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产业园区、商圈、楼宇、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各类政策扶持。市级、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免租金,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40%给予补贴,基地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稳定服务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业、旅游、酒店餐饮、电影、会展、教育培训、体育、文化等服务业企业,根据其行业、规模、受损失情况及企业上年度税收贡献,给予5-100万元的稳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0.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加快对区经济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产业扶持项目的审批流程。扩大政策受益面,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企业,在一季度内优先予以兑付,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生物医药等战新产业,大力发展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支持实体店通过加强线上线下互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体验消费,壮大电商规模。对2020年新落户的重点企业给予产业、科技、人才等各方面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22.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在加强疫情防护的同时,抓紧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加快已落地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投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3.积极深化产业一体化合作。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企业,为抗击疫情以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开展产销供应链、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合作。G60联席办协调九城市政府出台扶持政策。
24.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对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做好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25.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在引导企业自主填报信用承诺、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并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予以信用修复。
26.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除涉及安全、民生等事项,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部门要全力做好能源、资源和通讯信息保障。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口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图解:松江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G60科创走廊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