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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 关于印发《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6   浏览:人次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力度,根据《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和《关于打造国际双创人才基地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杨委办发〔2019〕36号)精神,现将《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日

 

 

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校人才共有共育,促进博士后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基地日常建设、管理服务和项目资助,促进博士后科研项目与区域产业发展对接,不断提高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博士后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符合以下标准,且注册地、税管地均在杨浦的企业可申请建立博士后基地: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杨浦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在相关产业、技术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企业能够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研究项目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与项目研究匹配的科研条件,能为博士后人才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后勤保障。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条件的企业且立项成功的,即成为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以下简称“基地企业”)。申请程序为:

1.项目申报: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项目征集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博士后科研项目。

2.项目发布:项目经汇总筛选后向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博管办发布,由各博管办推荐合适的博士后人才。

3.项目对接:举办企业和博士后科研项目对接会,双方自愿达成初步意向后,列入评审名单。

4.项目评审: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

5.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经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即为立项成功,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分别给予成功立项项目经费资助。

6.授牌入驻:立项成功的新入驻基地企业,由杨浦区政府授牌“杨浦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7.项目验收:对实施期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审计和专家结项评审,对达到要求的项目拨付区级资助尾款,对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8.考核评优:博士后基地授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通过答辩评审、专家打分和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3年期满考核优秀的单位,奖励2万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项目对接成功数、完成数均为零的,予以摘牌。

第五条  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助方式和资金使用规范。

1.对经专家评审并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成功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资助资金,资金分为每项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三档。同时按照项目资助额度,另行一次性给予博士后个人4万、2万、1万元资助。基地企业应给予立项项目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

2.项目资助采取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进行。首笔资助按照立项资助总额的50%进行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给予博士后的资助于立项成功后一次性拨付。

3.资助资金须全额用于立项项目。企业另行支付博士后劳务费的金额不得低于资助经费的20%;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的管理、行政、运营等成本的支出。

第六条  综合扶持

1.鼓励列入“博新计划”(国家级)和“超博”计划(上海市)的优秀博士后参与博士后基地项目研究,对成功立项的,区级财政给予博士后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与第五条第一款博士后资助不重复享受。

2.鼓励基地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企业申报过程中给予政策指导和跟踪服务。基地企业成功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奖励30万元。

3.鼓励基地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取得关键技术突破的,经评审,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4.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基地企业指派人才服务专员,负责政策解释、协助项目申报、日常沟通协调以及其他相关人事人才服务等工作。

5.出站后继续留在基地企业工作研发的博士后人才,给予博士后2万元奖励。博士后人才在基地企业从事项目研发期间,将其列入杨浦国际双创人才基地人才库,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等相关待遇。

6.组织博士后积极参加长三角人才一体化交流活动和对口帮扶智力扶贫工作。

第七条  本细则由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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