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条件
国产软件产品评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
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