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
(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六)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登录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平台,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并上传附件,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携以下材料(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向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提出评估申请:
(一)《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申请企业应当登录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平台,在线填写,经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等自主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社保证明材料;
(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应的大部分合同与发票;
注:所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胶装后提交。
三、申报时间
软件企业评估每月受理一批。
四、享受政策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