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备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3.按Ⅱ类评价的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6.在高新企业认定中,数量占据30分之多。
7.得分从之前的单纯数量上的考察转变为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在质量方面,将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Ⅱ类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中Ⅰ类得分更高。
8.1项及以上Ⅰ类是7-8分,而5项及以上Ⅱ类是5-6分。而且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在技术先进程度上也更容易得到高分。
9.与自主研发等取得的相比,“独占许可”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属于非自主研发范畴。新的工作指引在原采取专利数量评分的基础上,细化了专利类型的评分标准,加重了发明专利的权重,并且鼓励企业自主研发。
10.成果转化能力在评分细则中占30分,主要考核近三年的科研项目,重点体现在RD研发表格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平均数6项,三年就是18项,意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升企业科技研发能力,如何证明企业有研发成果,最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还是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