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本文对此作以下解读:
一、委托境外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进行的研发活动仅指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活动不属于委托境外研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