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2014年5月20日之后实施的,且申报时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或以上。
(四)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
(五)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
(六)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证明。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
(二)申报途径。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后提交我委受理窗口。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送至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合格盖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对申请表(含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项目经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初审及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后,由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现场审核,审核结果由我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二)《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三)项目投资证明,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于左侧胶装成册。另附电子版一份。
五、材料受理窗口
(一)申报材料提交
地址: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市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一门式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7:00
六、重要声明
(一)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