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9日。
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业创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上市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中小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促进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一)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无偿资助。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
http://www.sheitc.sh.gov.cn/zxqy/6838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