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浦府[2016]13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是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的注册地、税收户管都在浦东新区,市级以上事业单位需注册地在浦东新区。
第四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创新成就奖授予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申报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属于下列范围之一:
(一)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结构新颖,有新功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应用二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和降低能耗等方面有很大作用;应用二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等成果:紧密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获得国家或省(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药证书、新生物制品证书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获得生产批准文号;应用二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得到公认的优秀创业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已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第七条 申报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同一项目未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八条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操作部门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新区科委科技管理处,可在浦东科技网查询申报通知,并下载申报推荐书。
第九条 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浦东新区创新成就奖
1、申报推荐书;
2、国家科技奖或上海市科技奖奖励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科技奖或上海市科技奖申报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
1、申报推荐书(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的,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4、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5、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同一授奖项目的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第十一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凡存在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四条 奖励办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设立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投票或打分,奖励办根据投票和得分情况确定初审项目名单。
专业组评审结束后,奖励办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必要时可听取企业答辩。
第十五条 候选项目名单由奖励办在浦东科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推荐单位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写清联系地址和电话。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由奖励办受理后,涉及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奖励办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奖励办应当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
第十九条 奖励办根据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的结果,提出授奖名单报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审定授奖名单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五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获得创新成就奖的公民或组织,按其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一次性予以同等金额的奖金。
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100项,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金。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侵占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以向浦东新区科委提出,由奖励办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在评审期间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具体评审情况;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浦东新区科委举报。
浦东新区科委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报单位取消当年评奖资格、终止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浦东新区科技奖励大会,对获奖公民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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