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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

2019-05-20   浏览:人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硅巷型”科技创新特色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促进科技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创新创业载体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独立法人。另有规定除外。

 

三、扶持方法

(一)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对获得863、973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1:0.5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加强企业开发保护。对作为专利第一权利人的单位或个人,经认定,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助;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资助;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的资助;新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的资助。专利申请时本区已给予的资助部分,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每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人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销售真牌真品、保护”承诺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上海市星级诚信创建企业”的,按每星级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设计)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设计)中心”、“虹口区企业技术(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技术中心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5.支持创新产品市场培育。对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国家或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对列入当年“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6.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对注册在本区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如符合规定条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的科技企业,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房租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新引进的重点科技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入驻的行业协会、技术转移机构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其行业地位、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房租补贴,年度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拥有自主的科技创新人才带技术、项目、资金在虹口创业,入住本区创新创业载体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80%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优秀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房租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5.对为科技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依托知名大学和优秀科研机构集聚优势,鼓励科技产业合作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检测检验机构、国家东部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建设。经认定,对落户本区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区政府提供的园区办公用房的、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科技创新功能性平台,经认定,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2.加强产学研合作。对新建的市级和区级产学研项目,经认定,市级项目按1:1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区级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3.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经认定,按使用费的50%给予补贴;对提供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的企事业单位,经认定,按上海市补贴金额给予1:1匹配扶持。

(四)推进企业创新管理。

1.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每项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商标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企业,按每项商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园区”、“上海名牌产品/服务/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园区”称号的企业,按每项标识,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企业,按每项标识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佳”、“上海市装备制造业与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识按就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虹口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地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奖励。

4.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企业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经国家管理部门发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经行业管理部门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经上海地方管理部门发布后,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企业作为第二或第三起草者参与制定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经国家、行业或上海地方管理部门发布后,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承担国家或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单位,按国家或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0.5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能级提升。对新建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产业园区,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度、产业特色、单位面积产出以及企业属地率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奖励。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苗圃,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具有渠道优势的企业,在本区建立的品牌化专业化孵化器,加大扶持力度,经认定,最高资助200万元。

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创新创业载体(含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实施载体周边环境配套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施载体内部环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同一载体五年内仅资助一次。

4.支持创业园区基地建设。对经市、区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根据其孵化服务成效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成果购买。每服务新增一家注册和经营地都在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创业组织,经认定,根据创业组织带动本市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成效,按每家2000-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成果购买。对帮助孵化项目转化并落地虹口的,经认定,每个孵化项目资助3000-5000元;获得国家级、市级或区级创业大赛前10名的,经认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同时,根据扶持创业组织成果和创业效益,按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价奖励。

(六)构建科技创新服务环境。

1.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驿站的社会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对新认定的服务驿站的运营服务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驿站运营服务主体,经综合考核认定,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奖励。

2.对孵化器、科技苗圃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经认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各创新载体设立创新创业大赛赛点,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比赛和活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参加国家、上海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入围或获奖的项目企业,经认定,按国家或上海市奖励金额,给予1:1匹配奖励。

5.鼓励企业在虹口设立产业技术及众创空间联盟,对于其在虹口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交流、技术应用推广、技术展览展会、投融资交流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影响力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6.鼓励本区科技创新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7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社会事业项目科学研究,对本区社会事业类的科研课题项目,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对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为推进科技创新向银行借贷资金,并按时还贷的,经认定,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补贴金额合计,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七)优化信息化环境建设。

1.支持宽带网络建设。对与2家及以上宽带运营商签订非排他性合同、实现为所有驻户提供2家及以上宽带网络服务选择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给予最高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系统建设。对支持手机信号室内覆盖分布系统建设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经认定,每新增1家运营商手机信号全覆盖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实行共建模式建设光纤驻地网、与各运营商不签订垄断性协议、红线内弱电管道和建筑内桥架等无偿提供给各运营商铺设全光网的,经认定,根据单栋建筑面积,对共建模式建设增量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时实行用户光纤网免费开放给各运营商使用的,根据单栋建筑面积,对共建模式建设增量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对纳入本区通信环境优化年度计划的重点公益场所、重点商业商务楼宇(宾馆)的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架设无线局域网(WLAN)、在信号覆盖区域放置明显标识、向公众全天开放免费接入互联网的,经认定,对网络使用费给予一定补贴。

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获得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项目,给予1:0.5匹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推动虹口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用项目,包括信用平台建设、信用宣传、信用报告等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智慧城市的示范项目建设。对由企业自主研发,推动虹口区智慧城市建设的示范性应用项目,包括政务管理、智慧生活应用、智慧城市管理、智慧经济转型等领域,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科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责任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虹口区推进大柏树知识创新和服务贸易圈发展建设的若干措施》(虹发改〔2011〕26号)、《虹口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虹发改〔2011〕32号)、《虹口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虹发改〔2011〕33号)、《加快建设上海大柏树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试行)》(虹发改〔2014〕47号)以及《虹口区通信环境优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虹发改〔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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