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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静安区专利资助等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08-29   浏览:人次

  因机构职能改革,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静科委规(2018)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动2019年度专利资助等申报工作。

一、资助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的单位,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

二、资助项目

  资助专利授权;奖励优秀发明专利;奖励试点示范单位;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管理规范》;奖励国家级保护规范化市场。

三、资助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上述专利授权、荣誉称号或者实施项目。

四、资助标准

  1.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细则》(静科委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资助和奖励。

资助专利授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标准专利注册、中国澳门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发明专利授权(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3.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政策支持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年人民币1000元年费资助,共两年(第二年、第三年);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500元,如有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件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资助;

  3.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人民币400元;

  4.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欧洲(含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6.每项专利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当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

  2.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

(二)政策支持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中国专利优秀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奖二、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

  4.该条政策对于每件发明专利的奖励均为一次性,按照就高原则,不可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企业管理规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企业管理规范》(国标:GB/T 29490-2013)并拿到证书。

(二)政策支持

  经专家认定后,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国家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27号)相关要求,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五、申报方式

  1.网上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和相关纸质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完整。

  2.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3.递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递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交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洛川中路880号212室)进行现场审核,今年暂不实行网上审核。

六、申报受理时间

  以上申报项目申请材料请于即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法定工作日)前报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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