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试点示范单位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当年度获得下列称号之一: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
3.上海市试点园区;
4.上海市示范园区;
5.国家优势企业;
6.国家示范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奖励人民币40万元;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奖励人民币60万元;
3.上海市试点园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示范园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5.国家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6.国家示范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