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并纳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从事大数据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数据聚合、技术研发、分析应用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被国家或上海市认定为大数据产业基地的园区运营机构;
3、各类在本区开展大数据产业投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孵化运营机构等;
4、经区有关部门认可,在本区或以本区名义举办大数据相关的行业应用展示、品牌宣传推介、先进技术论坛、创新应用大赛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各种会议和交流活动的行业联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
二、申报类别
(一)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基地建设
1. 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展为园区企业服务的信息管道敷设、宽带网络和IDC等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2. 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内园区运营机构、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和众创空间等机构组织自主建设或联合国内外大数据知名品牌企业建设面向大数据城市管理、社会治理以及商贸、医疗、金融、影视等行业应用领域的专业化孵化平台;
(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品牌建设
1.工具集平台。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园区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同建立大数据技术联合开放实验室或联合创新中心,为各类大数据企业和开发者提供大数据应用开发的公共服务平台;
2.创新应用展示平台。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和园区建设大数据创新应用展示中心,为各类中小微创新型大数据企业提供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及其它行业应用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的展示平台。
3.数据资源聚合平台。支持建设提供数据聚合、存储、计算能力的多维度、跨行业应用数据聚合计算平台,为各类从事大数据创新创业者、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提供行业类基础数据,验证创新想法。
4.品牌活动。支持大数据行业联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在本区或以本区名义举办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的行业应用展示、品牌宣传推介、先进技术论坛、创新应用大赛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各种会议和交流活动。
(三)大数据企业能级提升与创新发展
1.静安区重点大数据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本区重点大数据企业,在本区的自用办公用房,享受租赁、购置、装修等基础环境建设补贴和租赁本区云计算基础设施补贴。
2.能级提升。支持经认定的本区重点大数据企业:支持创建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支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大数据技术以及各应用领域标准制订,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应用技术专利申请,支持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能级提升。
(四)大数据应用创新项目
1. 创新项目及优秀成果。围绕静安大数据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试验区建设,重点支持本区大数据企业开展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和商贸、医疗、金融、影视、旅游等行业应用领域的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项目及优秀成果。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
(二)申报项目,申报时已经完成或在建,在建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未获得过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大数据企业能级提升与创新发展类项目的申报主体须参加过静安区大数据企业评估。申请房租、购置、装修补贴项目的条件必须为在本区的自用办公用房发生的费用。申请租赁的云计算基础设施须在本区。
(四)申报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大数据产业核心、关联、衍生业态为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静安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和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大数据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孵化服务功能,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创新创业技术资源、金融、品牌活动、培训等多方位服务。
5、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申报大数据工具集平台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实验室场所不低于100㎡;
2、 为至少10家企业提供平台服务;
3、平台包含不少于5个大数据开发工具;
4、平台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六)申报大数据创新应用展示平台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至少500㎡以上的专门展示区域;
2、 至少为1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提供展示;
3、至少提供15个以上大数据应用展示项目;
4、发展思路清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具有较为突出的社会影响力。
(七)申报大数据资源聚合平台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平台数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沉淀收集,或者通过数据母体授权,并依据国家法律和规章进行了去身份、格式化等隐私保护处理;
2、 标识须统一或可转换;
3、可供大数据创新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使用的数据集具有一定规模;
4、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八)申报大数据应用创新项目优秀成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聚焦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大数据应用领域,服务于静安区重点产业和重点行业方向;
2、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
3、 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等作用显著;
4、项目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型,选择申请表并填写提交).
(二)证明申报单位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未“三证合一”的单位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四)2016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
(五)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工具集平台、创新应用展示平台、资源聚合平台)需提供建设报告。
(六)申报大数据应用创新项目需提供建设报告、项目应用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批文,证书,证明,有效凭证等);
(七)其它附件材料
1、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基地建设类
(1)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提供上海市大数据产业基地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展信息管道敷设、宽带网络和IDC等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费用清单及相关有效凭证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需提供平台实际运营地址位于大数据产业基地内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房租补贴的还需提供平台运营地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申请平台建设费用资助的还需提供平台建设项目费用清单及相关有效凭证,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还需提供平台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品牌建设类
(1)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工具集平台、创新应用展示平台、资源聚合平台)建设:需提供平台建设项目费用目录清单及相关有效凭证以及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大数据品牌活动:需提供举办活动的有关文件、有效依据或凭证,品牌活动委托方或授权方出具的承办许可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区审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审计报告及承诺书,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大数据企业能级提升与创新发展类
(1)静安区重点大数据企业认定:需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并经由静安区相关部门认可的“静安区大数据企业评估报告”,在本区租赁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房屋购置或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租赁本区云计算基础设施的合同、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辅助性证明材料。
(2)大数据企业能级提升:需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并经由静安区相关部门认可的“静安区大数据企业评估报告”。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的需提供国家或市级有关认定的有效证书、凭证和国家或市级有关拨款证明(如:银行到款凭证,或拨款通知、文件等);主导或参与起草标准制定的(排名前三)并且标准已经发布的需提供标准发布和企业排名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大数据相关保护的需提供专利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第一页、有效年费缴费凭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并加盖公章)、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审计报告和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的承诺书;年度营业收入进入信息服务业全国百强、全市前20名的需提供证书或批文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与申请表中填写内容相对应的其它辅助证明材料(如申报表中服务n家企业需在后面附n家企业名单)
(九)所有书面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使用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五、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申报时间
以通知为准
(二)申报流程
1.书面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等)、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区科委。
2.申报材料需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六、受理与评审
区科委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和汇总,并根据申报项目类型选择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静安区重点大数据企业认定等,最终结果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牵头提交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管理
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在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程序和标准,对资助项目进行后续监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内新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在申报当年度及评审期间,如申请项目涉及法律诉讼纠纷的,取消或暂停该项目当年度申报资格。
八、扶持措施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基地建设
1.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展信息管道敷设、宽带网络和IDC等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内园区运营机构、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和众创空间等机构组织自主建设或联合国内外大数据知名品牌企业建设各种形式的大数据相关创新孵化平台。经认定的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可给予平台运营机构房租补贴、平台建设费用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等支持,每个平台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品牌建设
1.支持建设大数据技术联合开放实验室,为各类大数据企业和开发者提供大数据应用开发的工具集平台,经评选认定的大数据工具集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30%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建设大数据创新应用展示中心,为各类中小微创新型大数据企业提供创新应用的展示平台,经评选认定的展示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40%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支持建设大数据行业数据资源聚合平台,为各类从事大数据创新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想法的验证平台,经评选认定的大数据资源聚合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大数据行业联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在本区或以本区名义举办大数据相关的行业应用展示、品牌宣传推介、先进技术论坛、创新应用大赛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各种会议和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需经审计机构认可)给予承办机构50%的费用补贴,补贴额度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大数据企业能级提升与创新发展
1.购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大数据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大数据企业,在本区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根据不同规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装修补贴。
3.创新补贴。对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租赁本区云计算基础设施的,给予连续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年租金10%的补贴。
4.能级提升补贴
⑴ 支持大数据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参与标准制订和申请专利。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的,按规定予以区级配套资金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起草标准制定的(排名前三),在标准发布后,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申请大数据相关保护的,按本区现有专利授权资助标准上浮20%予以资助。
⑵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⑶ 年度营业收入进入信息服务业全国百强、全市前20名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第⑵款和第⑶款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支持大数据创新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
1.支持本区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上海大数据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大数据应用创新项目优秀成果评选。经评选认定的大数据创新项目优秀成果,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