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要求,现组织实施本专项,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有关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
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检测等医疗辅助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本市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医联合方式申报。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于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立项后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但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支持资金。
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建设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开发或设计人员劳务费、设备软件购置费及设备改造费用、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测试检测费、临床研究费用等协作研究费、其他研制费及配套费用等。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项目立项报告(附件),并于2020年2月29日18:00前将项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申报项目经审核列入支持项目后,项目单位需按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验收目标等内容。
(三)相关项目已获的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中止专项支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