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要求
注册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纠纷,无不良记录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2)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截至申报之日已完成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40万元(已享受创新资金补助的研发经费不得重复计算),并提供100%已完成研发经费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3年;
3)立项项目被终止,时间未超过5年。
经费额度:立项项目定额补助10万元/项,主要用于补贴截至申报之日前一年的研发经费,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推荐的项目按不低于其实际获得的市拨付经费额度予以配套资助。
二、申报要求
1、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2、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申报书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