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象
1、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近两年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在本区,自2018年11月7日起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或自2018年11月7日起迁入本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4、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支持标准
1、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3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以上,同时具有亚太区或全球研发地位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开办费资助不可叠加)
2、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三年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3、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 30%的比例发放)。
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享受区级资助。
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2、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申请表;
3、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4、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复印件,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供);
5、资金到位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6、母公司授权材料(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供);
7、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用房补贴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2、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申请表;
3、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4、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复印件);
5、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发票、付款凭证,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6、资金到位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7、企业基础信用报告(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