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如果您是技术供应方(卖方),所产生的技术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通常为6%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如果您是技术需求方(买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委托方可对委托研发项目的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佐证材料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中,企业的收入是否被认可为技术性收入,决定了认定的成败,最终可能触发一票否决条件导致失败。
同时,技术供应方和技术需求方还可享受厦门技术交易奖励:
技术交易奖励
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开展网上技术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132号)
如果您是技术供方或技术需求方的技术关联人(比如发明人、设计人等),减缴个人所得税:
减缴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职称评价的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达到100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上海市、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技术市场交易中,只有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买卖双方,以及交易中涉及到的个人,才能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因此,要想享受以上或者今后更多的国家政策红利,请当事人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要进行技术合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