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聚焦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支持航空服务业创新发展。依据《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商务规〔2020〕3号)的相关文件精神(注:申请办公租房补贴政策依据《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意见》(长府〔2016〕69号),我委将启动2021年度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发展航空运营、航空金融、飞机融资租赁、航空资源交易、飞机全周期维护、航空培训等及其他临空经济配套航空服务业。
二、支持方向
1.商业运营航空公司。支持商业运营航空单位在示范区内设立商业运营航空公司总部、子公司、分公司等,按照注册机队规模给予资助。
申报要求:
(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经认定的航空行业协会、外航代表处或专业服务等功能性机构。
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1)支持落户示范区的航油、航材、航时等单个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2)支持落户示范区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3)支持落户示范区的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申报要求:
(1)落户示范区的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2)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项目;
(3)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300万元(含)以上的地区级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3.融资租赁。
(1)支持单位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
(2)支持单位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
申报要求:
(1)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
(2)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
4.资质认定。
(1)支持具有航空维修资质的单位;
(2)支持具有适航取证资质的单位;
申报要求:
(1)单位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局方颁发机型维修许可证;
(2)单位新取得国内外航空监管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适航认定证书,并将销售结算在长宁区的航空制造企业;单位新取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认定证书,并将销售结算在长宁区。
5.航空专业服务机构。
(1)支持本区的航空行业协会项目;
(2)支持本区的航空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审定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项目。
申报要求:
(1)经人社局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航空行业协会项目;
(2)经认定的航空行业专业服务机构(审定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项目。
6.航空特色会展。支持注册在示范区内会展企业或功能性机构等在示范区举办航空特色会展、论坛活动。
申报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已经完成的项目。
7.航空培训。支持航空培训企业(学校、中心等培训类机构)。
申报要求:单位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CCAR-14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资质(CCAR-14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资质(CCAR-147)、商用飞机乘务员培训资质;以飞机模拟机培训为主的单个项目;签约培训合格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驾照(含“私照”和“商照”)。
8.飞行员补助。支持新引进和存量的商业运营航空企业。
申报要求:对新引进的商业运营航空企业,企业所属持有商照飞行员予以专项扶持;对存量商业运营航空企业,以上年度企业所属持有商照飞行员总数为基数,对新增飞行员予以专项扶持。
9.办公租房补贴。支持在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范围内引进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航空服务业企业或功能性机构。
申报要求:租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申报条件
1.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经认定的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等功能性机构;
3.申报项目应符合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单位需从事航空运营、航空金融、飞机融资租赁、航空资源交易、飞机全周期维护、航空培训等及其他临空经济配套航空服务业;
4.申报单位需对长宁区域经济具有贡献。
四、申报材料
1.基本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商业运营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资质认定、航空专业服务机构、航空培训、飞行员补助、办公租房补贴的,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提供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商业运营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资质认定、航空专业服务机构、航空培训、飞行员补助、办公租房补贴的,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6)其他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2.指定申报材料
(1)商业运营航空公司: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中外公共服务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相关资质证明,申请单位所属注册飞机相关证明。
(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补贴类项目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航空要素交易平台经营主体营业执照、该平台提供有效年交易数据金额材料。
(3)融资租赁: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SPV或融资专业子公司营业执照。
(4)资质认定: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局方颁发机型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发的适航认定证书。
(5)航空专业服务机构: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人社局备案或具有国际、国家相关批文或证照的航空行业协会或专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6)航空特色会展: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补贴类项目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②预先申报提供会展、论坛等活动项目书等;申请兑付提供会展、论坛等活动完成后评估报告、合同、费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7)航空培训: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航空培训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模拟机提供有效发票证明,培训经营主体申请飞行员培训补贴的需提供相关培训合同、飞行员证照及发票等复印件。
(8)飞行员补助: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企业所属持有商照飞行员证明材料。
(9)办公租房补贴:
①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表单一式三份,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②申请企业与长宁区办公载体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
1.邮件申报时间: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16日,开展集中电子档政策申报材料收集,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用印(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章),将完整资料电子档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名称+申报政策类别+发送日期”如:上海信港科技有限公司+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补贴类项目申请(航空要素交易平台、航空特色会展)/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资质类项目(商业运营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资质认定、 航空专业服务机构、航空培训、飞行员补助/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办公租房补贴)+20210720)。
2.邮件发送地址:swcenterone2@163.com
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徐老师:52993923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卢老师:22050872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0日;申报地址:延安西路2299号3楼3C35-39室(逾期不受理)。
4.纸质材料申报要求: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需现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5.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资助方式
1.商业运营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资质认定、航空专业服务机构、航空培训、飞行员补助经审核、公示准予扶持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2.航空要素交易平台、航空特色会展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3.办公租房经审核、公示准予立项后,分三次拨付扶持资金。
七、其他事项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4.同一或类似项目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5.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八、附则
本通知由长宁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