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认定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奖励。
申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试点企业
1.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自申报截止日起算),每年经济效益均呈上升趋势;
2.拥有有效授权专利20件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
3.有一套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和资料(创新激励、人才培养、宣传培训、维权保护措施和档案等),有一支较过硬的专利管理和研发工作队伍(法人代表专利意识强,持有专利工作者证书的不少于1名,研发工程师不少于3名);
4.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上海市、奉贤区的产业政策,且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率达65%以上,近3年技术产品平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5.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6.近3年没有侵权行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潜力。
(二)专利示范企业
1.试点期满,考核验收评价优秀的专利试点企业;
2.拥有有效授权专利40件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3.产权明晰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率达80%以上,近3年技术产品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4.有专利或管理机构,培养配备了较高水平的专利管理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1名或专利工作者2名以上),工作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有力;
5.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队伍,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或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6.近三年没有侵权行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7.企业有固定的技术产业化生产场地和设备。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登录“奉贤科技信息网”,按照申报认定条件、时间等要求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诚实提供申报材料。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一般每年一次,申报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表;
2.企业近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有效专利汇总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方面的有效证明;
4.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5.企业(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是专利技术研发、拥有和应用情况,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奖酬情况,专利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和经费投入产出情况;
6.有关专利制度、措施等资料复印件(合订本)。
(三)考核评审。书面申报材料需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社区)或区属(集团)公司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区局。区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审,提出推荐、备选或落选意见。对落选的企业,要阐明理由,必要时组织陈述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和授证。区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择优5家试点企业、4家示范企业在“奉贤科技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众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告结果,授予“奉贤区专利试点企业”或“奉贤区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五)复审验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以《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计划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验收合格的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专利示范企业。通过验收的示范企业可推荐申报市级或国家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
被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断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和机制,积极实施战略;
(二)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专利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材料;
(三)积极做好有关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专利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积极参加市、区各类宣传、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奖励措施
按照《奉贤区(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工作。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