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培育单位认定申报
二、申报主体
申请人须为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建立了管理规范体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资助标准
确定为浦东新区培育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20家单位:
四、申报条件
认定浦东新区培育单位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确定为浦东新区培育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20家单位:
(1)按照国家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了管理规范体系。
(2)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含2名)。
(3)年度工作经费占当年研发投入的10%或5万元以上(不含为取得发生的费用),或商标宣传投入占利润总额的万分之三以上。
(4)近3年累计申请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4件以上,授权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注册商标4件以上,且主商标注册满2年,实际使用满3年。
(5)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含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6)无侵犯他人的记录,有应对纠纷的能力。
(7)未列入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的。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的,按1:1给予配套资助。
3、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浦东新区培育单位,升级为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后,可继续申请资助,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级别差额。
五、申报流程
申请认定浦东新区培育单位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保护中心负责受理。受理部门受理后,经操作部门审核,报浦东新区局审批后,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资金拨付
对符合的浦东新区培育单位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经操作部门审核,受理部门拨付资助资金后,由操作部门向区局报备。每年申请首笔预拨资金时,向基金办和区财政局汇报上年预拨资金使用情况,并作好汇缴清算工作。拟立项的浦东新区培育单位,在区局网上公示后,由区局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