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评审类项目
专题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和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海洋装备制造、豪华邮轮关键零部件协同制造、具有自主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可穿戴等医疗器械、超导超碳材料、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国家、上海市鼓励和支持的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专题二: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疗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国家战略产业创新基地(园)或技术功能平台建设、区区品牌联动基地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和人才团队开展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技术研发中试及产业化等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认定,研发项目按研发设备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中试线按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扶持。
研发项目建筑面积达150(含)平方米以上、中试项目建筑面积达300(含)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达500(含)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注:厂房补贴类参照认定类项目申请)
专题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制造业技改项目方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新建项目以及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及以上的在建制造业技改项目。经认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2、互联网创新项目方向。主要支持传统企业融合互联网要素资源,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施促进企业生产流程再造、智能制造和生产高端系统软件研发的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
(二)认定类项目
重点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本市专利新产品、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和示范应用,本市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应用等列入市相关专项计划项目;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等项目或企业。财政奖励资金按《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给予资金扶持。
二、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注册登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宝山;
(二)申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审类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项目应当具备建设开工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五)评审类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专题申报。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宝山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常年申报,分批审核”方式,项目申报全年开放,年内分两批次开展项目评审。
(二)评审时间。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第二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1日,7月3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储备,优先纳入项目评审计划。
(三)申报途径。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的方式,通过所属街镇(园区)初审盖章后提交我委。所属街镇(园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区经委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四)评审方式。项目经初审后,由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在经委网站进行项目公示;公示后的项目,我委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联席会议会审;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下达资金通知,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拨付。
四、书面申报材料
(一)评审类项目提交材料
1、宝山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评审类);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注:1~3项所有专题申报项目都必须填写提交;
4、宝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提交);
5、宝山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提交)。
(二)认定类项目提交材料
1、宝山区先进制造业项目资金申请表(认定类);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4、认定类项目提供相关认定证书及相关红头批文(复印件);标准制定需提供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全文;认定在有效期内;日期以批文时间为准;
5、厂房房补贴类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如自主购买厂房,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房产证、购买转账凭证及厂房平面示意图;如租赁用房,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厂房平面示意图(建筑面积认定需由所在街镇园区确认盖章)以及项目备案文件。厂房补贴类项目原则上只支持符合国家、市、宝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017年6月1日以后新租赁厂房用于研发、中试、产业化项目。
(三)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纸质版三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注:装订纸张先后顺序: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