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专利费专项资助范围为:自授权日起一年内的由本区单位申报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境)外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以上海局提供给嘉定区局的信息为准)
资助条件:1、其发明创造符合本市、区的产业导向;
2、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3、涉外PTC国际专利已获国外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
4、共同专利权人中有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资助对象)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三、资助标准
(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每件7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PCT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授权的专利)。
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专利,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四、受理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