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二、资助对象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辖区。
三、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资助
①每件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资助人民币2000元,授权后再资助人民币2000元;
②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1000元;
③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人民币5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港澳台专利资助
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三)国外专利资助
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和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属于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给予每件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的第四、第五年度年费每年1200元资助。
区局每季度受理一次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资助申请人须在取得相关专利登记文件后的半年内提出资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四、材料受理时间
7月1日-7月31日;9月1日-10月12日。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