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政策优惠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政策享受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汇算清缴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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