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申报项目符合具体项目指南
二、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
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
(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
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项目。
(五)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
支持数据来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
(六)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
(七)推动信息化在社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的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的试点示范应用项目。
(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
(九)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三、支持标准
(一)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四)资金拨付: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2018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
支持项目指南
一、关键技术和载体建设
1.关键技术创新应用。支持基于通用图计算技术、非易失存储器(NVM)的TB级持久性内存计算技术、以及面向异构体系结构的高性能分布式数据处理技术的大数据产品、服务及应用解决方案。
2.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大数据产业链资源库和产业地图,开展大数据产业分析。支撑大数据产业集聚区经济运行分析、人才培训、规划研究等公共服务,提升重点区域的产业集聚度。构建大数据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基于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多源融合的“数据沙箱”应用试验库,面向重点领域提供资源共享、数据整合、建模测试、成果转化等大数据专业服务。
二、产业创新示范应用
3.社会治理。基于政企数据深度融合,实现面向城市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养老服务、环境监控等方面创新应用,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的管理能力和惠民便民服务水平。
4.教育文化。基于数据实时采集分析形成的大数据教育产品及服务,提供精准化和个性化的学习评价及辅导内容,为市民的终身发展提供各类学习工具。在文化领域运用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提升艺术创作、产品营销、数据分析、用户体验等方面创新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文化、旅游等跨行业资源整合,推动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
5.交通出行。基于地感线圈、视频监控、卫星导航、手机信令、公共WIFI、车联网等数据,实现红绿灯、电子指示牌等交通指挥系统精准控制优化、导航系统动态精准诱导,显著提升路面通行速度。基于跨区域停车传感数据的实时采集共享,实现智能停车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服务管理等实现创新,方便市民出行。
6.医疗健康。基于可穿戴设备、医疗体检、基因检测等的大数据采集,开展各类疾病监测防治等应用;支持面向药物研发、辅助诊疗、快速筛查等健康领域的大数据应用。
7.城市感知。基于窄带物联网等新型城市感知网络信息自动化采集、加工和汇聚,实现在制造、环保、物流、城管、能源等领域的大数据创新应用。
8.数据服务。支持众包、众筹、众创等新型数据服务模式,及其在跨行业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