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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

2019-05-20   浏览:人次

一、支持范围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以下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上海品牌经济提升工程、市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与区域品牌推进平台、上海时装周、中华老字号博览会。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对采用与第三方咨询机构签订合约,开展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战略定位的,试点品牌创新券;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其中,企业制定品牌战略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近了两年均无亏损。

  (四)申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除外)。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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