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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12-20   浏览:人次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品牌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闵行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区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闵行区政府质量奖,分为“闵行区区长质量奖”和“闵行区创新单项组织奖”。

  (一)闵行区区长质量奖是本区最高质量荣誉,分为“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均设“金奖”和“银奖”。该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区域内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二)为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彰在标准、研发、服务、管理和商标品牌等领域有突出成效和创新成果的组织,区政府设立闵行区创新单项组织奖。

  第三条(奖项数量)

  闵行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双数年评审区长质量奖,单数年评审创新单项组织奖。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4个,其中金奖不超过2个,银奖不超过2个。

  创新单项组织奖分标准创新、研发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商标品牌创新5个单项,每个单项获奖数量不超过2个,获奖总数不超过10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

  闵行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创新单项组织奖评审标准依据《闵行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单项组织奖评审要点》。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加强品牌建设及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区域内各类组织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区政府成立“闵行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订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五)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

  (六)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七)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八)公示评审结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做好质量奖孵化、培育工作。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及闵行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

  (二)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莘庄工业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发掘、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

  (一)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在本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工作应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申报创新单项组织奖的组织应在标准创新、研发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商标创新五个方面中的一个领域或是几个领域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条件)

  (一)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3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同一奖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将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进入资料评审。

  (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改进建议。

  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五)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或个人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六)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组织或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建议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

  区政府发文表彰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金奖组织每家奖励50万元,银奖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金奖个人每人奖励5万元,银奖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创新单项组织奖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宣传推广)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莘庄工业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纪律)

  (一)参与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评审办及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获奖组织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经费不得少于获奖奖励金的10%。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获奖个人应积极参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培训及考核,符合要求的优先列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参加相关评审工作及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闵行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闵行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及奖金,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及奖金,3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回访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莘庄工业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定期组织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评审办,由评审办按相应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料的保存)

  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奖励)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莘庄工业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质量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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