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一、专利授权费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时,专利授权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4.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为第一权利人;专利授权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5.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1.国内专利资助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授权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2.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5万元。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授权公告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授权公告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资助申请。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年费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缴纳授权公告日后第4次、第5次年费时间在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资助申请;9月办理当年缴纳第4次、第5次年费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资助申请。
3.港澳台地区专利和国外专利资助申请
3月办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颁发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申请;9月办理当年专利证书颁发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申请。
二、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项目申报范围
1.在本区注册时间满3年,近2年保持盈利,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青浦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必须是被认定为青浦区专利工作试点的企事业单位。
3.已被认定为国家、上海市优势企业,或已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示范企业”、经上海市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申报。
4.当年已申报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不得申报。
5.对存在经国家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条件
1.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
(2)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有效专利拥有量不少于5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
(4)近2年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比例不低于3%,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5)专利技术和产品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专利技术产业化值近2年达到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
(6)近2年30%以上的员工参加过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其中重点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7)能基于专利信息分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8)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3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行为;
(9)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近2年无不良信用信息[经“信用中国(上海)”查询的信用信息)]。
2.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落实“四有”制度:有领导、有工作机构、有专门人员、有规章制度;
(2)至少有1名非兼职员工获得认定的专利工作者岗位证书,或取得专利管理工程师师、专利代理师、经济专业资格证书()等资格或证书;
(3)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4)年销售收入用于投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比例不低于3.5%,并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部门;
(5)专利技术产业化值近2年达到年销售收入的40%及以上;
(6)近2年40%及以上的员工参加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其中重点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
(7)能基于专利信息分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8)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3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行为;
(9)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近2年无不良信用信息[经“信用中国(上海)”查询的信用信息)]。
(三)项目费用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助,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的资助。
(四)项目审报时间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每年评审一次,每年组织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区局通知为准。
三、青浦区《企业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通过《企业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对通过初次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对三年后再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认证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的认证资助;9月办理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认证资助,日期以《企业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四、专利保险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并为有效专利投保的企业。
2.被保险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为该企业,专利申请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二)资助费用
付清保费后可申请实际支付保费的50%资助。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保险缴费日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专利保险;9月办理当年保险缴费日从1月1日至6月30日的专利保险,缴费日以专利发票上的时间为准。
五托管服务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本区内各类产业平台、创新集群及各类园区的服务管理运营公司;
2.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托管的,每家服务管理运营公司托管的企业数达10家及以上;
3.经区局备案。
(二)托管服务内容
1.定期为托管企业开展、基础法律及政府资助项目申报辅导的培训;
2.为托管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利用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前的检索;
3.为托管企业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
4.定期为托管企业提供资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策、新闻、重要案例;
5.为每家托管企业提供档案管理;
6.协助托管企业建立管理制度;
7.为托管企业提供保护、维权、运营建议;
8.为托管企业提供侵权诉讼对策建议;
9.每年为托管企业提供5份日常合同文本审核及修改;
10.其他与管理运营公司协商一致的托管服务。
(三)备案及申报
1.备案:管理运营公司自签订协议三个月内向区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不得申报托管项目资助申请。
2.申报:三年托管期满,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报规定的申报材料。
(四)资助费用
给予服务管理运营公司2万/家的托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申请资助期限
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到区局备案,托管满三年后,经评估合格给予资助。每年3月集中受理申报上一年度协议到期的托管资助项目,过期不再申报。
六质押融资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1.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交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以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
(二)资助费用
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资助期限
3月办理上一年度从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质押融资;9月办理当年从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的质押融资,完成时间以企业正常还本付息日为准。
七、市级项目匹配
(一)项目内容
1.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2.市级及以上试点、示范园区;
3.市级及以上中小学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4.上海市创新奖。
(二)匹配额度
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1匹配。
八、奖励
(一)申请人条件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注册交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二)奖励额度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四)时间期限
1.备案提交期限:认定部门材料受理截止日前;
2.奖励申请期限:认定部门发文后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