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 号),制定《2020年度青浦区第一批循环经济专项扶持项目申报与评审指南》,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全区循环经济和节能降碳领域具有重大引领性、示范性的能力提升项目,以及其它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薄弱环节,包括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先进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污染物减排、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和示范创建类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一)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引领性、示范性项目
1. 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
2. 分布式供能项目。在医院、宾馆、工厂、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综合商业中心等建筑物以及大型交通枢纽、园区建设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
3. “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园区、企业和产业载体与能源服务机构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引领性、示范性项目
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如:大宗工业固废、污水厂污泥、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畜禽粪便等。优先支持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
(三)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引领性、示范性项目
1. 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采用符合国家或本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或获得节能领域专家评审通过。
2. 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制造。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上海市工业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沪经信节〔2017〕98号)鼓励范围的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研发与制造项目。优先支持列入本市或本区科研计划的项目。
(四)污染物减排引领性、示范性项目
大气污染减排(包括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氮氧化物、烟粉尘、油烟气污染等)、水污染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等)、固体废弃物减排(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的项目。优先支持采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相关技术的项目。
(五)建筑节能引领性、示范性项目
获得《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支持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和立体绿化示范项目。
(六)交通节能引领性示范性项目
获得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优先支持使用燃料电池、液化天然气、电能替代燃油的项目(不含本市已有政策支持的新能源汽车)。
获得《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支持并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充换电设施需接入上海市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优先支持采用了光伏一体化储能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的项目。
(七)示范创建项目
支持国家和市级绿色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示范创建项目。支持企业争创绿色低碳商场和能效领跑者。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注册地、税收户管须均在青浦行政区域内,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两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
2.所支持项目的建设地点、实际节能量或减排量在青浦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3.绿色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须为2018年以后建成且稳定运行6个月(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光伏设备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可打包申请),光伏设备及发电效率处于行业领先;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的单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需达到75%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时在2000小时及以上;“互联网+”智慧能源项目投资额需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需具备用能分析、运营调度等功能。
4.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平台建设类项目,所利用的废弃物应以本区产生的为主,项目的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能耗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5.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中,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类项目的设备投资额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节能率达到15%以上;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制造类项目的申报主体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的经费应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4%。
6.污染物减排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值应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固体废弃物排放减排项目应对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倾倒量进行统计与跟踪。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土壤污染物应低于相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
7.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示范创建类项目需取得上级相关资金支持文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 企业两年内的社会诚信(行政处罚)记录
4. 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
5.对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污染物减排类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
(1)出资证明(如发票复印件)。项目建设投入需发生在项目申报期向前追溯两年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半),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出资证明为外文合同、发票的,需有中文译件。
(2)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造价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3)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等部门意见。
(4)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主要设备相关认证证书及其出厂试验报告,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需提供系统调试验收报告、年平均能源综合效率自评报告和一个完整年度的在线监测数据。
(5)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需提供废弃物来源证明及资源利用率测算依据。
(6)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能评估认证报告;节能低碳技术与产品研发类项目需提供相应第三方检测报告、专利申请与授权、市场应用等佐证材料;污染物减排项目需提供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6. 对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示范创建类项目,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批文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务必于4月30日前注册并登录“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统一扫描成PDF版本(必须有目录和页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未能在4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项目单位,可考虑申报下半年第二批,请尽量于6月底前申报,网上平台和我委窗口全年受理。所属街镇(园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统一受理。
(二)预审。区发改委、建管委、农业农村委和生态环境局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进行预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三)评审。项目经各职能部门预审后,由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四)验收。由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评审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进行投资额的审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申报项目验收,最终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五)资金拨付。经评审及验收通过的项目,通过政府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审议;审议通过后,拨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